“恶搞”经典,当有所止
——利用《开国大典》做店堂广告的违法性质分析
8月21日,一位食客去湖南长沙广厦新村小区旁的“大饭锅饭店”用餐,走进饭店,看见安装在饭店一楼大厅墙上的一幅宣传画,画高约2米,长约4米,覆盖了整面墙壁,十分引人注目。 该宣传画在构图、人物上与著名画家董希文的经典作品——油画《开国大典》几乎一模一样。画面上蓝天广阔,红旗飘扬,毛泽东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神采奕奕,气度不凡。该宣传画除了颜色与《开国大典》有差别外,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本来毛泽东是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如今,在这家饭店里,还是这一历史场面,但毛泽东的话竟然变成了“同志们大饭锅成立了!”把严肃的历史和国人纯真的感情庸俗化,开国大典场面成了为一家饭店做广告,这是一起具有违法性质的广告宣传事件。首先,我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其名义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如果用于广告,不仅不严肃,而且会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所以法律予以严格禁止。只要在广告中出现特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肖像,不论何种形式,不论是否直接同广告宣传的事项有联系,都属于使用其名义。尤其是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工厂、深入企业、厂矿调查研究时的照片、录像、讲话等不得嫁接到广告宣传中,否则这种行为会严重侵犯领导人的人身权利,也有损党和国家的尊严,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长沙“大饭锅饭店”的经营者无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利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篡改国家领导人当时的原话为自己的饭店做广告宣传,不仅是对历史的歪曲,也是对国家领导人名义和形象的亵渎。其次,《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发表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作品是一件十分严肃慎重的事情,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先后在1990年发布《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在1993年发布《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对出版社出版有关书籍和报刊社发表有关作品作了严格规定:“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包括报道领导人的活动、发表领导人的谈话等,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对违反者,由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内容可以发表,但未按规定送审,没收全部利润。如果内容也有问题,除没收利润和加处罚款外,还将追究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大饭锅饭店”的经营者擅自利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篡改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的行为也违反了以上相关规定。当地新闻出版局应当依据以上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三,依据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规定:“除了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外,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第十二条规定:“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而“大饭锅饭店”的经营者在店堂里设置广告,既不符合店堂广告“真实、合法”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店堂广告“书写规范,准确”的具体要求。因此,按照《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应当责令“大饭锅饭店”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恶搞”之风,有人对此持包容、支持的态度,认为“恶搞”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解构和背叛。但更多的人持一种保留、批评的态度,尤其是对“红色经典”、“领袖人物”的“恶搞”行为,不客气地说,可以上升到歪曲、篡改历史、亵渎领袖人物、伤害国人感情的政治高度,“恶搞”经典冲击人们的心理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而至国人的感情底线。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挑战荣辱观、消解荣辱观的所谓“艺术创新”,已经严重影响到当代艺术的形象,给我们这个荣辱观缺失的现实社会增加了许多难以破解的难题。毋庸置疑,“恶搞”经典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不良风气,这种风气如果让它长久地存在下去,就会让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正确的判断力。“恶搞”经典迎合了那些低级变态的审美趣味和畸趣心理,通过取悦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以牺牲国家文化形象为代价的行为,尽管可能获得一时的市场利益,但是贻害无穷,不仅误导人们的审美观,甚至会使西方人更加误读和曲解中国的当代艺术。因此,“恶搞”经典,当有所止。(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