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8月30日,正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桩医疗纠纷案。
记者在法庭上了解到,2004年3月30日,原告冯泽忠遭遇车祸,导致右侧胫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入住正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4月2日上午,该院为冯泽忠施行了右侧胫骨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针内固定术。 术后,冯泽忠非但不见好转,病情反而越发严重,同年5月18日,冯泽忠转入西南医院治疗,伤愈后,冯泽忠仍落下残疾,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冯泽忠认为出现上述结果皆因正安县人民医院不遵守诊疗护理规范,且消毒不严所致。2005年11月和2006年3月,遵义市医学会和贵州省医学会先后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均为:该医患纠纷不属医疗事故。
原告称,在两次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他均向省、市两级医学会提出了院方伪造病历的主张,两级医学会以患者没有证据证明院方伪造病历为由,未予采纳。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于今年6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两份出现争议的病历页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两份病历上的签字均不是原告所写。
据此,原告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对此,被告称,院方并未实行伪造病历的行为,院方在给原告实施手术治疗时也没有违反医疗规程,因此该纠纷不属医疗事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