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彬通讯员李合城市快报本报曾以《白纸也能当钱花?》《假币贩子自揭骗人伎俩》《假币骗财83万该当何罪?》为题连续报道的“美版”假币当真币花,流窜六省市骗财83万余元一案,昨日有了结果,天津市铁路法院以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18人有期徒刑累计107.5年,并处罚金2048245元。
案情回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至2005年11月间,被告人胡某、邢某等18人分别伙同被告人郑某等11人,以使用透明塑料膜和塑料胶带将白纸包装成沓,每沓伪装成万元“假币”为手段,先后在河北、天津、湖北、四川、辽宁、湖南六省市,相互分工配合,以多种方法接近被害人,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选择交易地点,将事先准备好的成沓“假币”出售给被害人,以此骗取钱财。
经查明,胡某等被告人共实施诈骗作案15起,诈骗金额共计8375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96300余元、港币1100元、美元328元,追缴赃物手机两部,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邢某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胡某、邢某等5人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马某某等11人参与诈骗数额巨大,李某等二人参与诈骗数额较大。
邢某等3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马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犯有持有假币罪不予认定,因为其持有的是单面假币,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假币,不具有欺骗性,不应构成持有假币罪。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罚金36万;以诈骗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30万;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23万;以诈骗罪及非法持有假币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某某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7万元。
《假币骗财83万该当何罪?》追踪
<责任编辑:张焱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