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王馥隆臧丽华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王馥隆通讯员臧丽华行驶的汽车在下雨天被淹并不是件新鲜事,可是如果在晴天遇到这样的情况呢?本市居民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日前,张某驾驶宝马轿车途经东丽区某铁路地道,在行驶至接近地道最低处时轿车陷入水中熄火,地道内积水淹至车门,大量积水涌进车内造成车辆损坏。 事后,张某支付维修费、保养费共计51万余元。面对巨额损失,张某将北京铁路局、东丽区某乡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以及某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判决三被告分别承担原告损失数额的10%的三分之一。而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对自身财产损害负90%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地道原系铁路道口,2000年11月原天津铁路分局天津工务段与某乡政府签订关于共同修建道口平交改立交的协议,由铁路投资协助地方修建该工程。协议约定立交建成后,其主体箱桥产权划归铁路所有并负责日常维修和养护,引道、排水及其他设施产权划归地方所有并负责日常维修和养护。同时还约定泵站建成后暂由天津工务段代为管理,待上级领导指示后按领导决定重新解决后期管理问题。2001年11月工程竣工后,某乡政府未接管该地道的引道、排水及其他设施,而是一直由天津工务段管理。2004年5月1日,某乡政府委托某村委会与天津工务段签订管理协议,约定由村委会委派专人对该地道进行管理,保证排水及设施正常运转。原天津铁路分局天津工务段现为北京铁路分局天津工务段,是北京铁路局的下属单位。法院还查明,事故发生当天水泵电机烧坏,不能进行抽水,使得从引道外的破裂管道流入地道洞内的水没能及时排出,从而产生积水。事故发生时,该地道前未设警示标志,也没有人对过往车辆进行阻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方某乡政府与天津工务段签订的共同修建道口平交改立交协议,某乡政府应当是该地道引道、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被告北京铁路局作为该地道泵站的代为管理人,二者与被告某村委会均对该地道排水负有管理责任。三被告未能及时排水也未进行警示,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对原告财产损害承担共同的次要赔偿责任,即分别承担原告损失数额的10%的三分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浸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原告驾驶宝马车通过积水地道前未能谨慎观察前方路况,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对自身财产损害负90%的主要责任。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