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可以不管“四种人”
国家民政部发布两个《规范》,救助管理“有法可依”
新快报讯 “跑站”骗助终遇“克星”!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救助站获知,省民政厅近日转发国家民政部发布的《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简称两个《规范》),细化了之前无规定或规定模糊的部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和违反救助管理规定的人员,将出具书面证书不予救助或中止救助。 据悉,当事人若不服决定,在拿到通知书后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跑站”“赖站”难管理
据了解,广州今年接收流浪乞讨人员的总数居全省首位,截至本月,已接收求助者超过10万人,平均每月1300多人。据救助站副站长胡国志介绍,求助者中因被骗被抢被盗而需要救助的占了六成。
不过,救助站也经常遇到难题,如对于虚报情况、重复求助或“跑站”骗助的,无有效方法甄别;对于违反救助站的管理规定,需要中止救助的人员,如果他们自己不愿意离站,救助站也束手无策。
针对这些难题,新发布的规范细化了之前较笼统的管理要求,“在什么情况下中止救助、不予救助都有了更细化规定,现在真正‘有法可依’了!”胡国志高兴地说。
4种情况可不予救助
《规范》列明4种情况不予救助: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在2003年8月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中,只有一条:“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救助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救助呢?《规范》规定,凡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骗取救助的和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五类人员,救助站可以出具书面证书中止救助,如当事人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救助站要配拐杖老花镜
胡国志说,《规范》对受助人员在救助站的衣食住行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除要求站内必备的个人生活、清洁用品外,还要实行分餐制,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广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他说,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在特殊饮食方面将得到更好的照顾。
此外,《规范》要求救助站应配备轮椅、担架、老花镜、拐杖、儿童座椅等辅助器具。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应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根据受助人员情况,还应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新《规范》还明确规定,对于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受助人,救助站应发布寻亲公告,帮助他们尽快找到亲属或单位。
救助儿童还要救“心”
对于流浪乞讨儿童,《规范》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存在偏差或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此外,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也是《规范》关注的重点。《规范》指出,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针对其具体情况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对于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则帮助提供就业信息。
另外,未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城市,应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要设置未成年人活动室,其中应配图书、报刊、电视、玩具等。
记者:文安 实习生:杨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