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矫正文化基因
正在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以一个“人”的姿态,所展现出的形象日渐明晰。
★ 本刊记者/何忠洲
8月22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以前不一样的是,此次修改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草案修改小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修改草案充分体现了新的儿童观。儿童不再是一种附属品或者工具,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他所说的儿童,在国际概念的表述上系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中国,这一概念的对应名词是“未成年人”。
“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鲁迅语)。正在修改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想办法从一开始就把“人”当人。
儿童权利与新儿童观
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来自两会堆积如山的提案和民间纷纭不已的诉讼表明,1991年9月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能够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扮演“儿童宪法”的角色了。
修订草案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中国共有3.67亿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006年6月24日,从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理论研讨会上传来的消息表明:当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一段时间以来,“小人作大案”现象日益显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年均递增率是12.87%。
另有一项调查显示:中国17岁以下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干扰。
而来自媒体司空见惯的案例报道表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状态并不容乐观:学业负担重、层出不穷的体罚与变相体罚、童年早逝、儿童成人化……
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据记者了解,在列入立法规划后,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都分别组织人马提出修改意见。2004年6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商请共青团中央参与立法调研。2005年初,团中央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具体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1980年准备立法到最后制定出来,整整用了21年。而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它的修改草案至今已经是十一稿了。从第一次审议的情况看,今年年底经过二审通过的可能性相当大。
之所以有这种乐观估计,那位人士解释,这和各方在修改理念上高度的一致相关。这一理念,就是优先落实未成年人作为“人”的各项权利。
在此次修订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从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修改草案说,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而于建伟说,修改草案旨在通过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助力”。
助力的方向在于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落实。这几大权利,也正是国际上儿童保护的通行规则。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为此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包括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还有一点格外引人注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包括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学所研究员卜卫评价修订草案说,“最主要的特点是在和国际接轨。”
从“以父为纲”到“儿童优先”
在中国,尽管也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训,但孩童的命运与地位,往往连平等的地位都不能获得,更不用谈优先。鲁迅先生在上个世纪初即痛心地写道,“但可惜的是中国的旧见解,又恰恰与这道理完全相反。本位应在幼者,却反在长者;置重应在将来,却反在过去。前者做了更前者的牺牲,自己无力生存,却苛责后者又来专做他的牺牲,毁灭了一切发展本身的能力。”
对这种差别深层的原因,卜卫说,“与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有关。”在她看来,中国传统的文化“以父为纲”,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传统社会的每个人都被笼在这一道德伦理里面。
“启蒙运动,发现了儿童”,著名的儿童教育专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启蒙运动使得人的自我意识觉醒,人权理念勃发,从而首先延及妇女儿童。是以当新文化运动兴起的时候,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成为一个时代的基本道德。
但是,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儿童优先原则往往掩盖于宏大意义之下。这便有了一长串少年英雄的名字:刘胡兰、王二小、草原英雄小姐妹、刘文学、戴碧荣、韩余娟、赖宁……
孙云晓向记者表示,1985年之前,全国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36位“少年英雄”中,33位都是因为与坏人英勇斗争、舍己救人、保护牲畜、救火及救火车而英勇牺牲的。
这些少年英雄逝去的时候,年纪都不过十来岁。“对于成人社会来讲,这并不是一件可以值得称道的事。”孙云晓说,“因为他们的力量不足以做这些事,也不应该按照成人的标准去做这些事。”
今天,赖宁的画像已经悄悄从各中小学撤掉,政府与社会都不再鼓励儿童去历险。此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中明确规定:“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修订草案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所要遵循的四大原则即是:一、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政府如何承担起责任
1992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个颇受人诟病的地方,是这部法律“更像是一种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种态度,而缺乏有效的执法标准和处罚手段。”享有“法官妈妈”美誉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尚秀云曾对《中国妇女报》记者说。
她同时指出,当时的那部法律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从而掩盖了“政府保护”。而在199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即是,参加该公约的缔约国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实现各种权利的责任。
政府如何承担起责任,如何确立执法主体,如何对执法加以保障,这成了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记者所拿到的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目前,各省均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而在此法通过后,中国政府是再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还是把主管单位定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于建伟表示尚不明朗。
在确定机构的同时,草案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同时,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修改说明上说,“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是指工读学校。”之所以不用“工读学校”的名称,是为了和最近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据悉,我国始于1954年的工读学校,到1966年时已达200多所。但现在已减少到67所。
不过,据人大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就是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只是一部社会指导性的立法,一方面要靠更多的细则条列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它更多的是一种导向,逐渐来影响这个社会一些固有的传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