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1日电(记者马杰王骏勇)南京一13岁少女突然在招待所服毒自尽,其父母认为出租车司机、农业门市部、招待所均负有责任,将三者一齐告上法庭。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
原告在诉状中说,8月7日下午1时半左右,女儿乘上了董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在董某的帮助下,驱车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农业门市部购买了毒性较强的乐果、敌敌畏、敌杀死各一瓶。 当晚8时左右,女儿住进了南京某招待所,次日下午4时在招待所房间被发现服毒死亡。
原告认为,招待所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容留未成年少女在外夜不归宿,且在无证件登记的情况下,为其女儿提供了无其他人在场的独居条件。招待所在收取押金和房租并安排其住下后,在长达20小时的时间内,对女儿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更没有起到对未成年人容留住宿后的监护作用。
江宁区的某农业门市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剧毒农药、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未成年人,致使女儿身处不安全的危险环境。
另外,出租车司机董某帮助未成年人寻找剧毒农药、危险化学品销售店,并帮助促成女儿完成购买剧毒农药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也致使女儿身处不安全的危险环境。
原告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认为3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没有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为女儿的死亡提供了条件,因而理应对女儿的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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