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日电8月29日,佳木斯市市民李某终于拿到法院判决书,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因误诊将李某子宫和双侧卵巢全部切除,使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赔偿李某11.5391万元。
2006年1月17日有媒体以《手术失误医院称没住过院病历失踪医疗纠纷持续16年》为题,对李某多年寻找病历未果,几经周折终于把医院告上法庭的事做了详细报道。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调查了此案,并还原了事实真相:1988年9月14日,李某因妇科病住进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李某的住院号为7006号。主治医生做的入院诊断为左卵巢癌,出院时确定诊断为脓肿。住院期间医生对李某施行了子宫和附件切除手术。1988年9月21日,主治医生安某填写活体手术组织检查申请书,取材及送检标本为子宫及双侧附件,临床诊断为右侧卵巢瘤,卵巢癌待排。将标本送佳木斯医学院进行检验。医学院病理诊断为:子宫内膜增生过长,慢性宫颈炎,右侧附件炎性包块。李某1988年10月6日出院后,于1990年7月14日因肠梗阻入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临床确定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2003年12月6日,李某在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做彩超检查,超声所见子宫全切术后,盆腔内未探及明显卵巢回声,超声诊断:盆腔未见明显异常。
然而,李某去医院查询病历时,2003年12月9日,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却给李某出具了未查到病历的证明书一份。后来,又于2004年9月2日向佳木斯市公安局政治处呈报失火及烧毁部分图书及病历的证明,佳木斯市消防支队在该证明书上加盖了公章。2004年10月9日,佳木斯市消防支队以医院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事实不成立,消防支队无该起火灾报警记录,撤销了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于2004年9月2日申报的火灾证明。2005年1月21日,法院委托佳大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向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误诊造成李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因病历遗失,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短缺,不能进行鉴定,应当依法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李某要求医院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应赔偿李某手术住院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539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