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9月1日电(记者田雨 王骏勇)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日益显现:截至今年6月,20848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已对逾万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对其中400多件案件提出的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意见被采纳,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和发生执法中的偏差。
记者1日从正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这一消息。
“人民监督员”这个概念出现于2003年8月。由于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一些环节外部监督不力问题,群众反映较突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倡议下,全国检察机关开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旨在拓展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司法的途径,促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社情民意,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对“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1日在南京通报的情况证明,三年来的试点工作,达到了设计者的预期目的。
截至今年6月,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848名,已监督“三类案件”12828件,监督“五种情形”195件。
“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增强办理案件的责任心,防止随意性,有效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张耕说。
在已监督的12828起“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的612件,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454件。
“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诉讼民主的要求。”张耕说,“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
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逮捕决定的44件案件中,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有21件;检察机关受理的195件“五种情形”,多数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
张耕表示,由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及时纠正了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