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让“业委会成员”成立协会?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2 1:04:34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建委办公室日前收到一份“关于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的请示”。 这是北京新天第家园、光大花园、新纪元家园等32家小区业委会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而正式向建委提交的申请。(昨日《新京报》)
有相关人士指出,由于目前业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尚不明确,在这个基础上成立业委会协会存在一定困难。而实践中这一行动也确实遇到一些阻力。笔者认为,倘若换一个思路,也许会“海阔天空”。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成员可以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从实践中看,有许多社团组织或行业协会实行的是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的“双轨制”,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凡中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而地方律师协会又包括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和律师个人会员。
那么,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能否考虑先行成立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为个人会员的社团组织?一方面,业委会成员本身也是业主,业主作为公民享有法定权利和地位,由其申请成立社团并不存在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予以批准。另一方面,“业委会成员”是由小区全体业主依法选举出来的代表,他们具有代言、维权、决策、管理等诸多权限和职能,即便不以业委会名义申请社团登记,也并不妨碍他们发挥业委会成员的相应功能,而有关协会作出的决议也可以适当的形式,转化为业委会的决定并适用于小区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面向全市范围的社团组织建设理应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即其成员们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区际利益”色彩,避免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而应站在一定的高度,统揽和顾全整个城市小区建设的大局,维护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这样才更能使业主协会具有开阔的眼界和顽强的生命力。
而在条件成熟时,协会的成员范围还可以扩大到一般业主,而不仅限于业委会成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加强小区业主的凝聚力和民主意识,改变目前维权力度较弱的不利局面。
云墨(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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