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牟晓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连续联合发出通知,提高了我市28000余名残疾军人和烈属的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明确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标准。 其中,从2006年1月1日起,提高2万余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8000余名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100名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可使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最低标准从960元提高到1250元,增幅超过30%;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从414元提高到479元,增幅达16%;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金从864元提高到1014元,增幅逾17%。
另外,对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基本工资增加到54个月基本工资;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执行。该政策执行时间自2004年10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