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与前妻在2001年经江苏省启东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高某抚育,当时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高某再婚后,又想与现任妻子再生一子。2004年上半年,高某携带启东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来到上海,花了80元钱,请人伪造了一份,然后将调解书中载明的婚生女由高某抚养的内容,改为婚生女由其前妻抚养,并在伪造的调解书中加盖了“启东市人民法院”的伪造印章。 案发后,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评析
吴亮亮
启东市法院法官: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现代社会之中国家公务活动频繁,社会商业行为速度加快,公文、证件、印章这类符号化的标志的作用也随之增加。近年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此,新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首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信赖。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是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基础,公权力存在的根本原因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高效运行。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从整体上讲都是国家权威的外化表现。它们虽然只具有某种图案或使用程序上的特征,但它们一经形成,便成为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人们正是通过公文、证件、印章来识别、认识国家权威的。
郭昌松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必然造成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整体的权威丧失,使得人们不再相信它们的真实性,其危害不但侵害被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本身,同时也影响那些没有被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使得人们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真伪性表示怀疑。因此,当这类符号性标志的真伪难以判别时,势必造成人们难以信赖它们所传达的意思或所起到的证明作用,进而减低交易效率,造成行为困难。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为达到再生育子女的目的,伪造法院民事调解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本报记者 殷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