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重疾期间办理了多份保险。当妻子一年后因病亡故,作为受益人的丈夫来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没想到等来的是保险公司拒赔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对理赔仍抱一线希望的丈夫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历经周折后,最终还是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蹊跷的保单
孙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住江苏铜山县刘集乡。2004年春节前后,秦某因咳血到当地村卫生院就诊,并于2004年5月18日拍摄了X光片,X光片显示的结果怀疑秦某右中上肺叶间积液,接诊的医生王顺奕据此亦怀疑其患有肺癌并建议转院治疗。
2004年5月20日,秦某化名孙乐銮住进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秦某入院后,经诊断为右上肺癌,2004年5月25日做了右上肺切除术,6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上肺癌。2005年8月1日,秦某在家中死亡,刘集派出所为其出具了非正常死亡的证明,8月2日尸体即被火化。
原本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可是在2004年6月初,当秦某还在住院没有出院的情况下,秦某就在其弟媳妇邓某的介绍下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文虎联系,在该公司投了长泰安康两全保险。6月9日,秦某接受保险公司书面询问,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告知事项(如是否曾患疾病和接受过检查治疗等)表格所涉及的内容,逐项否认并在声明栏内签名予以确认。此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由邓某陪同秦某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徐州市工人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论为所检项目均正常。
2004年6月25日,秦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一年保险费1540元,投保20份长泰两全保险(C)20年险种,保险公司制发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单,承诺保险期间自2004年6月1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10日二十四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该项保险的受益人及分配方式分别是其丈夫孙某和父亲秦某某各占50%,却不是其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也正因为如此,使保险公司对秦某当初投保的真实目的产生了怀疑,这也就成了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的一根导火索。
2004年6月18日,秦某又在邓某从事业务员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额为20000元的世纪乐终身寿险,其受益人同样是孙某和秦某某两人。
神秘的人物
实际上,秦某之所以能够办理上保险,其中有几个神秘人物不得不说。这其中,因为其弟媳妇邓某就在一家保险公司当业务员,且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之间彼此也都互有往来,所以秦某在两家保险公司办理的保险,都是在邓某的介绍下办理的。只不过,在秦某去世后,邓某只是到她原来的公司投递过理赔材料,后来也就没有人再见到过她。而真正让人感到神秘的,则集中在秦某是否住院、做过手术以及住院手术的那个人究竟是谁,尤其令人大惑不解。在理赔期间,保险公司曾到多家医院去调查过。其中在六院发现一个叫孙乐銮的人住过院,且病历上出现了孙某哥哥家的电话号码。调查人员随即核实秦某所在的村子里是否有孙乐銮这个人,结果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以上事实已形成证据链锁,足以证实孙乐銮就是被保险人秦某。孙某则称,投保前在保险公司定点医院进行了体检,且体检时还带了身份证和照片,如果想骗保也不可能把家庭地址和电话都留了下来,况且也没有哪个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不能带自己的亲属去体检。
查明的事实
2006年3月28日、4月5日、7月13日和8月17日,法庭先后4次开庭审理了孙某等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一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系被保险人秦某之夫、原告秦某某系被保险人秦某之父。2004年春节前后,秦某因咳血到其所在地的王套卫生院就诊,并于2004年5月18日拍摄了X光片,X光片显示的结果怀疑秦某右中上肺叶间积液,接诊的医生王顺奕据此怀疑其患有肺癌并建议转院治疗。今年8月17日,法庭经审理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作如实的说明或者告知。法庭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孙某、秦某某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的判决。
南京市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刚在本案中,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秦某,在投保单声明栏中签字,认可对合同条款等均已了解,并声明如有告知不实,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因投保人的承诺(声明)而产生效力。
虽然被告指定的体检医院为秦某出具了所检项目正常的体检结论,但该体检仅是常规检查,且体检过程是由其亲属邓某出面完成而非被告的业务员按规定陪同,使得该体检存在明显的瑕疵;被告所提供的足以证明秦某在投保时即患有肺癌的证据从事实上否定了体检结论的真实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殷文静 秋晓
通讯员 赵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