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规定应辟专章
物权法草案审议实录之二审议实录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物权法草案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规定。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许多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应设专章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同时删除第122条规定的渔业养殖权。
“物权法草案中仅仅对海域使用权规定了一条,内容不够充实,建议对此设专章规定。”
———毛如柏委员
毛如柏委员认为,草案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的内容规定下来,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海域使用权的特征,有利于对海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这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但是,物权法草案中仅仅对海域使用权规定了一条,内容不够充实,建议对此设专章,对海域使用权的内涵、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定。
叶如棠委员对专章设立海域使用权制度也表示赞成。他说,海域使用管理法在2001年立法的时候已经明确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该与其他用益物权一样,单独设一章。
宋照肃委员说,物权法原则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创新,是一件各界都关注的大事情,具有重大意义。完全赞成作这样的规定。同时,建议在草案第三编用益物权中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因为海域作为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土地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物权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应该系统确立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这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也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王学萍委员认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作为蓝色国土,已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达到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内水和领海38万平方公里),海面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这是一块中华民族未来赖以生存的重要战略空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岸线为界分别规定了土地和海域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海域在物理特征上与土地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因此,为了使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有时代特征,有必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物权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具体来说就是要在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之后,设专章作第14章。主要规定海域使用权的设立、流转、登记、行使、保护等内容。
“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是与土地同等重要的国有财产。”
———李春亭委员
王涛委员认为,海洋作为我们国家蓝色的国土,而且面积那么大,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只简单的在草案里提一下是不够的。实际上现在海洋的利用是非常热的,包括养殖业、海底资源的开采、旅游业、运输业,这么大面积的海洋要利用起来,必然就牵扯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包括使用权、转让权等。虽然我们有海洋法,但是海洋法涵盖不了物权法方面的内容,因此,建议本法加重海洋方面的分量。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这十分重要,有利于完善物权法律制度。过去,我们对海洋重视不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使海洋作为战略资源日益受到关注。海域使用权,具有明显的用益物权的特征,不仅实现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所产生的国家利益,而且也较好地解决了渔业养殖海域的物权保护问题。建议草案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能更加具体一些。
李春亭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后,专门到海洋部门、水产部门作了一些调研。他建议物权法应当关注海洋,建议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
李春亭说,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陆地资源不足。但是,海洋在接替和补充陆地空间和资源等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与战略意义。据统计,我国“蓝色国土”能长期提供60%左右的水产品、2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约70%的原盐,每年还可为几亿人口的沿海城镇提供丰富的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一养殖大国,养殖产量占世界养殖总量的70%;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滨海旅游业已快速发展成为第一大海洋产业;海洋原油产量突破3000万吨,海洋天然气产量突破了62亿立方米。2005年,沿海有41个海洋经济强县入选全国百强县。可以说,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是与土地同等重要的国有财产。
“在法律性质上,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海域使用权派生于国家海域所有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典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作为国家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不应当只关注陆地,还应重视海洋,建议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李春亭说。
草案规定的“渔业养殖权”与海域使用权存在严重法律冲突,需要修改或删除。
———王学萍委员
毛如柏委员认为,在已经将海域使用权明确为物权的情况下,再将渔业养殖权确定为物权,这就有可能将同一个海域设定两个物权,在实践中很有可能会造成混乱。建议将渔业养殖权设定为行政许可权,因为它是在已经取得海域物权的情况下,对该海域物权如何利用的问题,从性质上看,渔业养殖权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性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也认为,渔业养殖权是否属于物权是值得研究的。物权法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中没有讲“种植权”、“建筑权”,而这里的养殖实际上是海域或水域使用的具体形式,是否要作为用益物权来表述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高之国说,物权法草案同时把海域使用权和渔业养殖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客观地讲是很不严肃的。首先,可能会造成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上的不协调。在同一个海域,两个主管部门都有物权法的依据,这两个部门如何合理地实施这部法?其次,通过制定物权法否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里的合理规定,这在理论上讲不通。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造成混乱。试想,我取得了海域使用权,我的邻居取得了渔业养殖权,我们两个人都告到法院,让法院怎么判这个案子?原告和被告按照物权法都拥有合法的用益物权。
王学萍委员进一步提出,草案规定的渔业养殖权与海域使用权存在严重法律冲突,需要修改或删除。关于渔业养殖问题在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已经有具体的规定,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渔业养殖权。如果物权法在海域范围内,创设一个国家法律从未规定、也没有实践基础的渔业养殖权,就意味着在我国的海域进行养殖活动要同时被确定两个性质和内容相同的用益物权,就是海域使用权和渔业养殖权。这种“一物两权”,不仅在法理上有悖于“一物一权”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严重的法律冲突,导致各部门都想盲目用海,各部门多头管理尤其是渔业养殖与港口锚地、滨海旅游争海,造成用海纠纷不断,海洋环境恶化等问题。当然渔民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其中最重要的保护就是依法赋予海域使用权与内陆水域使用权。激辩:宅基地到底让不让买物权法草案审议实录之一(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