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9月1日电(记者田雨 王骏勇)最高人民检察院1日强调,当前,全国检察机关要着重对“超期羁押”和“违法扣押、冻结”两种情形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将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说,各级试点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定期收集在押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的进展情况,及时建立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动态档案,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要与监所检察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视察羁押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被超期羁押情形。
允许人民监督员查阅有关材料,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走访当事人
张耕表示,各级试点检察院要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向提出意见的人民监督员提供相关的处理终结报告、相关单据、照片、录像、实物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查阅当事人不服的复议和申诉处理情况的有关材料;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走访当事人。办案部门和款物保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认真解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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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徇私舞弊刑讯逼供,可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新华社南京9月1日电(记者田雨 王骏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表示,凡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五种情形”。
“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张耕强调,对检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要优先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要建立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回访案件当事人、列席有关会议等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建议权。
张耕同时指出,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是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各地要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坚决杜绝“漏告知”和“漏案”情况的发生。
他指出,要在案件监督前及时将拟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提交给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让他们充分了解案情及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在监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有条件的要利用收听、收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张耕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