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2日讯:
大学生胡宇涛骑单车岛内游路上被摔成高位截瘫,以公路部门未尽防护义务为由,通过诉讼向陵水公路局索赔340多万元。日前,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因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法院以终审判决判令:陵水公路局向胡宇涛一次性补偿25万元。
索赔340多万获赔25万元,9月1日下午收到终审判决的胡宇涛,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他说,到目前为止,他已经花了40多万元的医疗费,25万元只够还债,而将来,他每月仅一般治疗费就达5000元———7000元。
事件回顾:状告公路局
2004年5月5日下午,海口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胡宇涛,与11名同学结伴出游,骑自行车从万宁市前往陵水,途经国道海榆东线陵水境内岭门道班下坡路段时,前面突然出现一个180度的急转弯,因来不及刹车,为避免坠入悬崖,他连人带车撞在转弯处的山壁上,导致高位截瘫。经鉴定,其伤势为一级伤残。
去年7月7日,胡宇涛以陵水公路局未按规定对国道公路设置防护栏和警告标识,导致其摔伤为由,将陵水公路局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胡宇涛败诉
一审法院认定,胡宇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且除了6名证人证言,胡宇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胡宇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法庭曾主持双方调解,但对公路局提出的20万元,胡宇涛无法接受。由于调解不成,二审法院于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胡宇涛属“特殊情况”
就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终审认定,由于胡宇涛身体严重伤残,承受巨大痛苦,且当时正处于治疗的关键期,故按现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一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欠当,应予纠正。
举证责任究竟在谁?
就此案的证据,终审判决认为,胡宇涛及其同行同学称“具体车速我不知道”、“前面有很多个转弯”、“该路段为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说明胡宇涛当时对危险有所预见或应当有所预见。胡宇涛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也不能充分证明当时该路段未设警示标志和水泥防护墩。同时认为,公路局提供的有警示标志和水泥防护墩的现场照片,所反映的是事故发生一年多以后的状况,且未能提供该局制作防护设施的制作人、施工人等证据,因此,也不足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该路段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终审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加之胡宇涛为在校学生,经济困难,且身体严重伤残,因此可由陵水公路局一次性补偿其各种费用25万元。(岳嵬)(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