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娱乐公司签订一纸为期5年的演出合同,不料此举却给“阿进”(原名徐进,常在安徽电视台进行演出)带来麻烦,并最终被告上法庭。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原告合肥琴港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阿进与原告于2002年5月11日,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期限为5年。 双方约定,履行合同期间,若阿进擅自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原告称,合同签订后,被告应认真履行义务,但被告阿进却数次私自外出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阿进认为,原告只能是营业性演出场所,按规定不能举办演出性表演活动,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阿进认为其没有“擅自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的行为。阿进的代理人认为,如果按照原告的诉讼,在双方签约的5年内的任何时间,被告阿进即使在业余时间也不能自由活动,包括演出活动。这实际上是限制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另外,即使被告违约,约定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为被告在原告处5年时间,按照每天一次计算获得的报酬最高为270万元。但被告的一次违约,就要向原告支付超过5年劳务收入的违约金,显然是不公平的。
阿进在安徽电视台部分节目演出,是原告同意的。而且,该演出活动在提高阿进知名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失,而是带来了利益。因此,即使违约,也只是象征性地支付违约金。该案未作当庭宣判。(胡明艳、王春燕、雷强)来源:安徽市场报日期:9月2日 编辑: 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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