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重庆市拟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专门对公务员的计划生育行为作了规范。《规定》指出,公务员未婚生育子女的,要给予警告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两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或出具证明有过错的,要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公务员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具备法定条件开展试管婴儿等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也要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开除处分。对于公务员索取、收受贿赂,或是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要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处分。目前,《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已制订完成,即日起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据重庆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