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8月21日,河北省安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果农苑某的投诉。苑某在本村刘某的农药店购买了一箱果树专用农药“万×杀菌剂”,在自家的桃树上喷施后,3亩多桃树的叶子全部凋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00多元。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鉴定,苑某购买的“万×杀菌剂”是合格产品,但农药标识上没有注明适用的果树种类,刘某也没有说明这种农药并不适合桃树使用。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经消协反复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刘某赔偿苑某6000元。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本案中,虽然农药“万×杀菌剂”是合格产品,但经营者刘某却不能因此而被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该农药的标识没有注明该农药适用的果树种类(标识有问题),刘某也没有说明这种农药并不适合桃树使用(没有尽到向农民解释说明的义务),因此刘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说明,目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存在着不少标注不规范甚至标注违法的农药,比如: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擅自扩大或改变农药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和生产日期;毒性标志未标明或标注错误……广大农民如果被含糊不清或者存在各种问题的标识所误导,就可能使农作物生长受到损害。因此,广大农民要去正规的门店购买农药,在购买和使用农药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农药标识和其他相关信息,要向经营者主动询问相关问题、寻求解释。一旦自己的权益受损,广大农民也要敢于并且善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吴圣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