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出狱就偷,滁州市“三进宫”累犯张自国一审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较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其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盗窃罪判处张自国有期徒刑四年。 “三进宫”的累犯终于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罚。
1976年出生在滁州市大柳镇的张自国,小学未毕业就在社会上游荡。父亲去世后,在家更是无人管束,很快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逐渐走向犯罪。1997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4月26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不思悔改,2005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再次被刑事拘留。
这个“三进宫”的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定远县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2日,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张自国有期徒刑二年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较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确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处,终审判决张自国有期徒刑四年。(西雨姜林书朱礼文)来源: 安徽商报日期:9月3日 编辑: 夏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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