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洋 通讯员 杜云发)一公司将54万元资金借给另一公司,六七年后仍未收回,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及利息。近日,綦江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借贷行为违法,借款方只返还本金。
綦江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綦江县华康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1999年7月13日、1999年11月9日、1999年12月24日通过建行綦江支行、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25万元、10万元、19万元给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向华康公司出具收据,并载明收到上述三笔款项作为借款。 三笔借款共计54万元。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今,该笔借款利息已高达近20万元。华康公司追收未果后,于今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两公司之间的借款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系无效行为。该行为所确立的借款合同关系无效。
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该物业公司应当向华康公司返还借款。华康公司请求对方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华康公司原告请求对方给付资金利息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该物业公司归还华康公司借款54万元,驳回华康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就此提醒,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