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银行员工违规转账,由于借款人还不出钱惹出官司。法院再审后,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现年45岁的李君曾任交通银行两路口分理处副主任。李君供述,1995年初,熟人项某找他帮忙,希望能把朋友在商业银行邹容路支行的存款,通过李君所在的银行借出来。 李君答应了。
就这样,500万元分两次转给了交通银行,李君在空白账号处填写自己开办的富泰实业总公司的账号,随后将钱转给项某。同年年底,这笔存款到期,因项某未能及时将钱补上,商业银行取钱未果,向法院起诉。
案件经过法院两审。法院均认为,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商业银行的存款损失应当由项某承担责任,李君所在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2004年8月,因项某公司经营不力,商业银行无法拿到500万元,向渝中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负责该案的检察官穆振华称,按照相关法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出资人商业银行必须指定用资人并且出资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息,但是商业银行没有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息,也没约定用资人,只是两个银行间的一般存款纠纷。另外,由于李君代表银行违规操作,应当由其银行对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市检察院采纳渝中区检察院的建议,向市高院提起抗诉。今年6月5日,法院再审,改判由李君所在银行对存款人商业银行承担责任,支付本息。
(晚报记者张勇)
来源: 华龙网 2006-09-03 0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