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在购进价基础上加价不得超过15%的加价率;推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收费公示制。根据国家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有关精神,我省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发出的通知中要求,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机构务必遵守执行国家药品价格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八部门要求,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在我省境内销售的药品,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不超过25%。抗肿瘤药品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超过75元。其中,包含各级零售药店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皮肤、艾滋病防治所)、营利性医院。社区医院也暂时参照此规定执行。
八部门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将药品价格调整情况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对进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省物价局将根据市场用药情况选择部分药品,试行核定出厂价,规定流通环节的差价率,降低药品零售价格。
据悉,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管理。凡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药品必须到省物价局进行公示。对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如价格偏高或与往年相比价格涨幅过大的,省物价局将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
八部门强调,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防止医院通过肢解收费项目向患者乱收费。降低大型医疗检测设备收费标准,推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收费公示制,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确保群众及时了解我省药品的价格政策情况,同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