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不动产在邢台市桥东区,而邢台县公证处却受理此案;赠与书标明赠与的是一处不动产,而在谈话笔录中,却将另一处也一起赠与;公证早在2003年就已完成,而当事人却在2006年才知道。9月1日,当事人对邢台县公证处公证程序中上述不规范行为提出质疑。
74岁的王俊荣居住在邢台市桥东区西仓巷三巷29号,其与丈夫杜振生(已故)有独院一处,另东围城路还有门市两间,所有产权均归二老所有,手续齐全。二老有六个子女,三男三女,均各自成家,长子杜某自小过继给他大伯。杜振生于2003年11月15日去世。而王俊荣和其五位子女在2006年7月4日却从长子杜某处意外得知:早在2003年7月8日,王俊荣二老就将位于东围城路的两间门市赠与杜某,而在公证员与王俊荣的谈话笔录中,就连二老所住的西仓巷三巷29号也一起赠与。而办理此赠与的竟是邢台县公证处。
公证书的询问笔录显示,邢台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某曾在2003年7月8日在王俊荣家中就赠与一事向二老询问,“夫妻二人自愿将共同财产即位于邢台市桥东区东围城路29号的房产一处无偿赠与长子杜某所有,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由于“年岁已高,希望由你代我们签名,由我们俩按手印,一切后果自愿承担”。在谈话笔录的结尾,有一个“注”:“杜振生因患疾病,瘫痪在床,不能用语言表达,经本公证人员询问,杜振生可用手势明确表达,自愿将邢台市西仓巷三巷29号房产赠与长子杜某所有”。但“注”当中所说的房产在赠与书内并未提及。针对上述材料,王俊荣告诉记者,她根本没听说过也没收到过赠与书。
邢台县司法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依据当时依然生效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的属地管理问题并不是很明确;赠与书的内容之所以与谈话笔录内容不符是笔误,询问员将东围城路与西仓巷三巷混为一体了。”
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许彦丰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的话,那么公证处的诸多行为均存在不规范现象。”据悉,该事件已引起省司法厅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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