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2003年6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彩色电视机,价格5500元。购买时厂家承诺保修十年,王女士当时一看保修期这么长,没怎么犹豫就买了下来。可使用不久电视机就出现了图像不清楚的问题,商场先后两次为王女士更换了电视机。
今年8月份,电视机又出现了图像重影问题,王女士再次找到商场,经过联系售后服务部同意给予维修,但要收取维修费。王女士对此不解:明明承诺保修十年,怎么还收费呢?维修方则认为,保修不是包修,包修不收费,而保修可以收费,双方争执未果。日前,王女士来到和平区12315投诉。经过工作人员调查,按照《消法》有关规定,彩色电视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三年,王女士购买的彩色电视机已经过了包修期,虽然在保修期内,但是保修不同于包修,保修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经过调解,王女士同意维修,并支付了合理的维修费用。消协提醒消费者:家电“保修”、“包修”虽一字之差,但却存在着是否收取维修费用的区别。在售后服务中,“包修”消费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保修”可能收费,也可能不收费。
“包修”一般是指在三包期限内,“保修”一般长于“三包”期。(玲珑、高志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