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裕华村的村民。2002年,哈绥公路施工单位与村里签订征地合同,在我们承包的200亩良田里取土、取沙建设公路,3年后恢复耕地。当时,有28户村民签了合同。 去年公路建完后,留下的大坑没有回填,村里把这片地承包给他人用于养殖业。但这里一直从事非法采沙、卖沙活动,致使良田被毁,变成10万多平方米水面。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追查毁地毁田相关责任人,讨回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保护我们村民的合法利益。
裕华村农民
调查附记:
8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裕华村,看到村北头的两片大沙坑,坑中积满水。据村民介绍,水坑的面积有10万平方米,里面水深达数米。记者向现场看护人员了解有关沙场事宜,他说此处是村委会主任承包的,有什么事可直接去找他。在现场,记者看到一农用四轮车停在沙坑旁,两男子正往车上装沙子。记者上前询问得知,这里的沙子是按每立方米16元钱的价格对外销售的。记者还看到现场共停了三辆大车,其中有一辆车上装满了沙子。
记者找到了被征用耕地的村民朱某。据朱某讲,当初建哈绥公路取土、取沙时,签的合同说得很明白,取完土后恢复耕地。可后来,这里的耕地没有恢复,而是承包给了现任村委会主任林某。林某一直以养殖名义从事挖沙、卖沙活动。由于肆意挖沙采沙,致使耕地严重被毁,变成了现在的大水坑。记者采访另一被征土地的村民柴某,他说,当时村书记找他谈的征地取土一事,征地价格每平米7元,并说3年后恢复耕地,后来不知为何取土后归村里了。村民徐某对记者说,当时说的很明白,所征土地取土取沙时,一边挖土,一边回填,可后来看根本不是那回事,对此我们曾找过有关部门讨说法,没有人管。
记者采访了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裕华村村委会主任林某,对于挖沙、卖沙一事,他解释,这是经呼兰区土地部门审批承包的。他才上任一个月,承包土地时还没有当村主任,很多事情都不知道。承包土地是用来养鱼的,挖沙卖的钱用作了承包费。
8月22日下午,记者找到了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关副局长。他告诉记者,林某当时签的承包协议是养殖,但因其改变了土地用途,进行采沙、卖沙活动,我们已经给予了处罚,在五、六月份就已下达了禁止开采的通知。关副局长还说,7月份他和矿产办的张主任曾去过裕华村采沙现场,看到那里已经停止开采。几天后,记者再次向关副局长了解当初征地的情况,他称,当初的审批手续是上任领导批的,他看到文中确实有取土后恢复耕地的字样,如无法恢复,则需要给予复垦费。
28日上午,记者来到了呼兰镇法律服务所,据鲁所长介绍,当时的裕华村叫玉泉村,后期合并改名裕华村。根据哈绥公路建设需要,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后,达成的用地协议,并由他们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单位。在鲁所长出示的协议上记者看到,合同甲方是玉泉村村委会,法人代表刘某,乙方则为玉泉村28户村民。合同第三条协议写明,甲方给付乙方安置补助费为每平方米七元,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一元。协议上还注明“此协议一式四份”的字样。
记者从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奚萌萌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