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认为,检察监督原则,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应当保留
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记者: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宏观上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它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您认为,随着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更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否也应随之修改?陈光中教授(以下简称陈):我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以民主、法治、创新、务实为指导思想,以宪法为根据进行。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如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族语言原则等,应予以保留;对于学界有争议、宪法有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等,根据刑事诉讼法应以宪法为根据的精神,应当一律保留,不加修改;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不够完善的原则,应予修改完善,如程序法定原则等;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国的国情,应当增加一些新的原则,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比例原则、刑事和解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原则等。记者:您刚才说到要增加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原则,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全社会都比较关注的事情,那么,如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实这一原则呢?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贯彻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和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我认为,第一,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而且应当建立分案处理制度,以便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如审判应避免强烈的对抗,应当在和蔼、平和的气氛中进行等。第二,应当多适用非羁押性质强制措施,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应当实行迅速简化原则,尽量缩短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时间,以减少未成年人因被追诉所产生的后遗症,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第三,确立全面调查原则,探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感化点”,以便对症下药,最终达到有效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记者:据了解,这几年刑事和解制度一直受到理论界的重视,您刚才也提到要在总则中增加刑事和解原则,那么,您是如何理解刑事和解原则的?本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如何贯彻这一原则呢?陈: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愿就犯罪事实、经济赔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从轻处罚。这里的刑事和解是从广义上理解的,适用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之所以建议增加刑事和解原则,是考虑到:第一,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我国“和为贵”的传统诉讼文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以及刑罚的教育刑、目的刑理论的兴起,刑事和解制度近20年来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恢复性司法就鼓励被告人与被害人尽量达成和解。目前,以刑事和解为核心内容的恢复性司法已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青睐。
关于证据制度
记者: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个部分只有八条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很多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有的根本就没作出规定。学者们曾经一度要求制定单独的证据法,刑诉法此次再修改,您认为,在这部分应该如何修改?陈:我觉得没有必要搞单独的证据立法,证据立法的完善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修改这部分内容时既要注意本国实际又要注意国际发展潮流。首先,要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也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而且,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矛盾。以事实为根据强调的是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根据司法人员查明的案件事实,而案件的客观事实必须是由证据加以证明了的事实。其次,应删除证据的定义,科学、合理地划分证据的种类。理论界对证据定义的争论一直比较大,在立法上对证据的定义作出规定,意义不大,国外相关立法除俄罗斯以外也都没有对证据的定义作出规定。而且,我国刑诉法中证据定义与该条最后一款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对证据的定义作出规定。再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主张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这主要是由于实物证据证明能力强,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社会对实物证据大多也采取相对排除的原则;另外,要考虑中国当前的犯罪状况以及侦查能力。关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我认为要综合考虑人权保障、诉讼效率、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主张只有在被追诉方提出了非法取证的异议和相关线索后,侦查机关才有义务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听取被追诉方以及侦查机关的意见并经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只要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证据系非法取得时,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取得。只有这样,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现。第四,要完善证人证言制度。这主要包括:(1)规定证人一定条件下的拒绝作证权。(2)确立相对的传闻证据规则,保证重要证人出庭作证。(3)确立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拘传。(4)规定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5)细化证人保护制度,明确规定禁止接触令、提供临时住所等特殊的证人保护措施。
关于强制措施
记者:近些年,我国现行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而刑事强制措施又与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应如何修改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陈:首先,应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从制度上鼓励取保候审的适用。目前我国的审前羁押率明显偏高,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获得取保候审,这既不利于在刑事诉讼中贯彻人权保障的精神,也浪费了巨大的诉讼资源。因此,要扩大取保候审对象的范围,如增加“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但涉嫌罪行特别严重的除外”为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其次,基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常常滥用监视居住,变相羁押被追诉人,我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完善现行的监视居住制度:一要提升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缩小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应仅限于“对于罪该逮捕但证据不足或者不宜逮捕,同时又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要强化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三要明确被监视居住人的救济权。再次,应改革和完善逮捕制度。具体来讲,首先,要提高逮捕的条件,应将在适用上难以掌握的逮捕证明标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修改为“对有确实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以及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其次,要完善批捕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关于侦查制度
记者:近几年来,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在实践中对侦查程序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您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对我国的侦查制度做怎样的修改?陈:首先,要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正当性。如明确、细化讯问时的合法场所、时间限制,明确讯问前的告知义务,确立讯问时律师的有限在场权以及确立对重罪案件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其次,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制化。目前刑诉法对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基本上没有规定。而这类侦查手段的法制化,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追诉机关更好地利用这些手段控制犯罪、指控犯罪。为此,我建议,对派遣秘密侦查员、诱惑侦查、监听、截取和收集电子信息、秘密拍照、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案件范围、条件、程序以及相关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等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再次,要改革和完善侦查终结制度。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终结制度,需要考虑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1应规定:对于因轻伤害、交通肇事或损毁财物引起的轻微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2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区分对人的案件的撤销和对事的案件的撤销。3确立解除犯罪嫌疑人身份制度。如规定自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日起,经侦查两年期满,仍不能依法侦查终结的,应当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对他解除嫌疑身份。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关于起诉制度
记者: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头工作,如何修改和完善起诉制度对检察机关来说意义重大。您认为,现行的起诉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完善呢?陈:的确如此。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时需要移送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这一规定既不能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又增加了复印成本,而且实践中许多地方司法机关不愿意按照此规定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又回复到了卷宗移送主义的做法。因此,我认为,应当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并允许辩护律师到检察院阅卷。此外,应当扩大不起诉的范围:1确立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即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格、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以及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确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间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验期。期间届满,人民检察院不再就本案提起公诉。(2)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表现和是否和解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关于审判程序
记者:审判程序是法官对某一刑事案件作出裁判的全过程,包括诉讼的提起、受理、开庭、调查、辩论、评议、判决等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阶段。对这些程序和阶段的完善,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不断走向文明的曲折过程。那么,该如何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审判程序呢?陈:审判程序的完善和修改涉及到一审、二审两个程序。在一审程序中,首先应考虑建立庭前预备会议制度。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时,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判前召集公诉人和辩护人举行庭前预备会议,处理以下事项:决定是否容许公诉人提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或者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决定是否批准辩护人关于调取、保全有关证据的申请;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被害人和被告人是否有和解协议和从轻处罚要求;法庭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和方法;等等。其次,应改革法庭调查的顺序,凸现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的主体性地位,使控辩双方能平等对抗。应当规定被告人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的,公诉人应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被告人、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反驳。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的,审判人员应查明被告人的认罪是否自愿。被告人自愿承认有罪的,公诉人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再次,要改革和完善简易程序。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要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否决权,只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人民法院才能采用简易程序。对于二审程序的修改主要包括:1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全面审改为有限审,对上诉、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上诉、抗诉范围,但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2强化二审开庭的审理原则。第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辩护人、被告人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方可不开庭审理。3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重审以一次为限;也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直接作出无罪判决。4对一审程序违法的制裁力度要加强。增加规定对一审程序违法的,二审法院除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外,还可以指定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重审,并补充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出庭作证的重要证人、鉴定人未出庭的,二审法院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
记者: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您认为刚刚收回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哪些需要修改的地方呢?陈:首先是死刑复核程序应适度诉讼化。在明确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前提下,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主张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死刑复核程序参与权,规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员参与死刑复核活动。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申请也可以参与死刑复核活动。二是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听审制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提出异议的,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进行不公开的听审程序。听审由死刑复核庭合议庭主持,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应当出庭。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记者: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是对生效的刑事案件进行纠错的救济程序,同时又是审判机关接受监督的途径。很多法学专家、教授一直在为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呼吁。那么,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应从哪些地方着手?陈:首先要明确再审的理由,落实有例外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原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明确,上述再审理由原则上只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或者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低于十年的;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亲友贿赂、威胁、引诱、欺骗办案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造成错判的。其次,提高再审程序审理法院的级别,限制再审次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的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有权再审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新闻背景: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了配合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于2004年初启动。课题组在通过国际交流、国内调研、实证试点等途径掌握境外刑事诉讼法发展动态和我国刑事司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逐条按照增、删、改的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见。目前,课题组已草拟出了共45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近日将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