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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关注的督办,就是从这座楼里启动的
上月底刚刚颁布的《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从而丰富了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途径。前不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督办一起错误判决的过程,或许能让我们看到《监督法》出台对于人大及百姓的非同寻常
山西省高级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将被告人33起犯罪事实陡减为6起,将一个村集体所有的煤矿变为私有,引起村民上访。接待来访村民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开始关注并调查此案,并要求山西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的再审要高度重视,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案结果。近日,记者专程赴山西对此进行了采访。
A 案情回放判决变脸,33起犯罪事实陡减为6起
周腊成是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二村村民,1984年至2001年在该村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据晋城市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1年5月间,周腊成利用职务之便,用其私有的三辆汽车在巴公二村村办集体企业“春城煤矿”拉煤卖煤,除私自将卖煤所得的460余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外,还指使“春城煤矿”矿长和会计采取瞒报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1400余万元。2003年5月,晋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33起犯罪事实,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腊成有期徒刑三十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周腊成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山西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周腊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认定的周腊成所犯7宗罪33起犯罪事实陡减为4宗罪6起犯罪事实。令巴公二村村民无法理解的是一审认定的、被告人周腊成始终供述的“春城煤矿是巴公二村的集体企业”,到了二审竟成了周腊成个人企业,并且认定周腊成拥有春城煤矿90%多的股份。更巧的是,二审判决周腊成的刑期自2001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于是宣判当日周腊成即被释放。
2005年2月,愤怒的巴公二村80多名村民代表,在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到人代会信访组上访。
B 案情重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成立调查组
“接待巴公二村村民上访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案情重大,依法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调查。通过对晋城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巴公二村的走访调查发现,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时认定周腊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依据——《产权界定意见书》是虚假证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该负责人)在他的办公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认定煤矿是否为周腊成个人出资,最关键的证据是煤矿成立至今的会计资料。而巴公二村村委会提供的会计资料显示,从1982年到2001年间,周腊成没有向春城煤矿投资过一分钱。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在接受调查组调查时也表示,这份证明是根据周腊成几个同伙提供的证言和书证开具的,并没有依据煤矿的会计资料。
据该负责人介绍,山西省高级法院对周腊成不构成偷税罪的认定也存在问题。鉴于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组认为,巴公二村村民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考虑到此案性质恶劣、影响较大,遂将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
C 不懈监督:再审程序终于启动
“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以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简报和口头通报的形式向山西省高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反映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该负责人对记者说。针对调查组提出的疑点,山西省高级法院的一位副院长给出的解释是:二审法院之所以将一审认定的职务侵占罪十四年改判为二年,是因为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认定周腊成占有春城煤矿90%的股份。周腊成在自己的煤矿拉煤、卖煤,并把煤款装进自己的腰包,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去除偷税罪罪名,是因为周腊成并非一审认定的偷税单位——春城煤矿中的人员,同春城煤矿没有关系,因此不构成偷税罪的主体。
“这不是前后矛盾吗?”记者问。
“确实如此。”该负责人说,调查组对此当面向那位副院长提出质疑:既然认定春城煤矿是周腊成的个人企业,怎么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偷税罪的时候,又说跟春城煤矿没有关系了呢?对方无言以对。据该负责人介绍,为了证明春城煤矿是巴公二村集体所有,村民提供了从1982年到2001年春城煤矿完整的会计资料,但是法院审理时并没有考虑这份证据。在事实面前,山西省高级法院请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督办函,以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记者了解到,接下来的督办并不顺利。进入再审后,对周腊成能否改判加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与山西省高级法院有不同看法。山西省高级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一百九十条,即使再审也不能对周腊成加刑。
为统一认识,调查组就该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答复是:周腊成一案进入再审程序,可以加刑。看到这份答复,山西省高级法院表示还要得到最高法院批示。为把问题搞清楚,调查组在山西省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送达请示后,也赶往最高法院汇报案情,最终得到的答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完全一样。
调查组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再审程序很简单,走院长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改判即可。
2005年11月,山西省高级法院终于立案,至此,周腊成一案进入再审程序。
D 最新进展:检察机关挖出案中案
然而,时间过去两个多月,对周腊成一案的再审仍未开庭。2006年1月12日上午,巴公二村村民代表再次上访。受山西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大会秘书处委托,大会信访组当天下午就组织邀请山西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及办案人员,晋城市政府的领导、泽洲县、巴公镇的领导,以及巴公二村的上访人员代表座谈。
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记者看到信访会议纪要这样记载:“周腊成腐败案涉及受贿党政干部共108人,这些人在一审判决后均已处理。如此重要的案件,山西省高级法院改判时(指二审改判,记者注)却没有上审委会研究,这是名副其实的渎职。山西省高级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时,审判人员存在腐败问题。对此,山西省高级法院应当依法办理,必要时可请山西省检察院介入。山西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的再审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力求在近期将该案办结,并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案结果。”
记者在山西省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获知二审判决后,便就周腊成案背后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展开调查。经初查,发现确有个别主审法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2006年4月,山西省检察院决定对负责周腊成案二审和再审的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审判长郭文明、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进行立案侦查。
E 《监督法》颁布:将为人大信访工作提供支持
采访中,记者曾不止一次地询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对这样一起影响恶劣的信访案件,为什么没能进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视野?为什么不能启动更具有法律监督效力的监督途径?
该负责人介绍说,现在督办此案是按照人大信访工作程序来办理的。对一般的信访件,由人大常委会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对像周腊成这样的复杂信访件,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由相关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宪法赋予了人大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职权,但启动起来要经过一套严格的程序,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
信访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人大地位、性质、作用的认同。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目前,周腊成一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的督办工作也还在继续,最终督办的效果如何,人们都在期盼。
对于后续的督办工作,周腊成案调查组的负责人并不轻松地说:“仍然很艰巨。为避免调查组成员受周腊成糖衣炮弹的干扰,我们专门制定了一条制度:以后接待周腊成以及与其有关的人员,必须要两人以上。下一步,调查组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督办力度,排除重重干扰,督促法院尽快结案。”
令人欣慰的是,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为人大信访工作办理增添了新的“靠山”。该法第九条列举的“一府两院”接受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范围中,包括“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也就是说,从明年1月1日起,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有可能启动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程序,进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视野。2007年1月1日,《监督法》的实施令人期待。
(本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及山西省人大审阅)
相关解释:
检察院为何没有提出抗诉?
启动再审程序一般有三个渠道:一是检察院抗诉;二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这也是最快捷有效的渠道。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山西省高级法院选择了第三种渠道。
检察机关为何没有提出抗诉?记者在采访山西省检察院时获悉,二审开庭后,由于法院合议庭拟对周腊成案中涉及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改变,山西省检察院建议该院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表示要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然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并没有采纳此项建议。而且直到法院作出判决一个多月后,山西省检察院才从将此案提起公诉的山西省晋城市检察院获知判决结果。
晋城市检察院在得知判决结果后,立即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周腊成案件二审判决的意见》,其中阐述了二审判决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不当之处。山西省检察院经过审查,也认为该案二审改判确有错误。本应当提请抗诉,但考虑到抗诉所需的诉讼时间较长,不利于及时再审和尽快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等客观情况,便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建议,由山西省法院按院长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此案。
法规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大监督,还有更刚性的程序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李克杰
山西省人大坚持不懈,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山西省高级法院的错案盯住不放,督办到底的做法,令人佩服和赞赏。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以及一些涉及法律政策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和正确适用的场合,盼望各级人大及其代表都能像山西省人大这样,及时发表意见建议,及时介入,强化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以推动问题的公正、及时和彻底的解决。
然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督办该省高级法院纠错的步履维艰,也着实让人担忧,我们真为人大能否督促省高级法院及时完成再审程序,依法纠正错案捏一把汗。在笔者看来,对重大而有影响的案件实施的监督,除了人大“信访督办”的方式,还可以采取更有力的途径和方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启动质询程序和罢免程序,二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后作出相应决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为此,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几项重要监督职权,除了定期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外,还享有“质询权”和“罢免权”。山西省高级法院对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错误判决,理应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同级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并采取一切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干预,包括行使“质询权”。而质询程序的启动也并不复杂。
人大常委会还有一个威力巨大的“秘密武器”,那就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委会”的组织和运作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也更具严肃性,它应该在“一府两院”的权力行使出现重大偏差、引发公众强烈质疑时,以民意代表的身份进行调查,从而得出公正客观中立的结论。就山西的案件而言,一方面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严重威胁司法形象和该省高级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省高级法院的部分法官直接卷入了案件中,单独由法院自行调查有失公正,有必要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来彻查此事。当然,不是查案件事实,而是调查省高级法院为何怠于纠正错案。
上月,《监督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部“二十年磨一剑”、对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重要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重申并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具体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不仅如此,还特别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启动上述监督方式的动因和依据情形,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等六大类问题,人大常委会都可以启动上述监督方式。
参照《监督法》的规定(因其尚未正式实施),山西的这起案件完全符合启动法定监督程序的规定情形,启动询问、质询,或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或听取省高级法院关于队伍建设和司法公正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作出撤职决定,而不必停留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信访程序进行的督办,毕竟单纯协调还缺乏权威性。
笔者期望,各级人大应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在强化监督,提升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吃透法律精神,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监督能力,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做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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