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3日讯 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省委、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次出台27条优惠举措,全力推进山东服务业发展。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凡来我省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鼓励个体文化演出进城发展服务业。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今后,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办理。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在与工业用水、用气执行同价的原则下,由各市在2年内调整到位。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
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相关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起,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记者 杨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