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4日电哈尔滨市一女乘务员上岗前曾向某客运公司交纳5000元“廉洁保证金”,此后因其出现贪占票款、私允乘客免费乘车等违规行为,客运公司和女乘务员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女乘务员要求客运公司退回“廉洁保证金”遭拒后,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 目前,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女乘务员的诉讼请求。
去年2月3日,家住香坊区的刘女士向哈市某客运公司交纳了5000元“乘务员安全廉洁保证金”后,开始在该公司担任乘务员工作。
同年10月25日,刘女士向客运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经过统一培训,在工作中如有贪占客票的行为,属于违约,自愿接受5000元违约金及解聘处理。同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在合同中对“廉洁保证金”作了特别约定:如出现贪占票款等违约行为,不能再要求公司返还此“廉洁保证金”。
2006年2月20日,在伊春客运站,经客运公司稽查人员检查,刘女士票兜内的现金与客票金额不符,多出25元现金,并私自允许一名乘客免费乘车。
为此,客运公司以此行为为由,扣除了刘女士的5000元“廉洁保证金”,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女士不服,诉至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驳回申诉请求。今年7月,刘女士不服劳动仲裁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目前,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客运公司按照自愿原则收取女乘务员“廉洁保证金”,刘女士违约被扣5000元并无不当,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