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平
医生开处方收回扣,是地球人都知道的现象。天天都听说在整治,却未见其收敛,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何这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依然还在招摇过市?我认为原因之一,是对它的定性飘忽不定,莫衷一是。 至少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说法:
受贿说。最高法院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就持此说,日前他在一个公开场合中表示,医生开处方属于从事公务,收受药商回扣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商业贿赂说。多数人认为医生的角色类似于公司、企业中的业务人员,他开处方收回扣,与业务员做成生意后收回扣一样,属于商业贿赂。
不正之风说。认为医生利用开方之便收取回扣,与供电供水人员利用装配管线之便索要好处差不多,与导游从购物点收回扣一样,属于行业的不正之风。
此外还有道德沦丧说,认为回扣与红包一样,虽并非医生索要,但即使对方主动送上门也不应收取,否则就有违白衣天使的道德和职业操守。
不同的定性或判断,自然带来不同的处置方法。若按道德论,收回扣既不违纪更不违法,属于道德自律范畴;按不正之风论,则属党纪政纪约束,不是刑法处置范畴;按受贿罪和商业贿赂罪论,两者都构成违法犯罪,都受刑法约束,但程度有所不同,前者比后者处置的力度更大些。
我认为,收受回扣已涉及金钱交易,超出了道德约束范围,不能再把它看成个人的道德自律问题,是毋庸置疑的。说它是不正之风,也失之宽容,回扣数额动辄上千过万,而且经常性发生,远不像吃吃喝喝或收点礼品那么简单,在性质上比不正之风严重得多,若仅认定为不正之风,无异于纵容这一行为。看来,其定性宜在受贿罪与商业贿赂罪之间作选择,而两者之间我更倾向于商业贿赂罪。因为即使是公立医院,作为开处方的普通医生,其角色与公务员仍有很大区别,他手中并没有掌握诸如审批之类的公共权力,处方权只是一种业务或专业上的处置权,利用这种权力谋私,实质上是帮药商推销药品,并把推销额与回扣挂钩,这与公司人员利用采购权收取商家回扣并无二致。第六次刑法修正案163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量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将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当然包括了医院的医生。很明显,医生收取药品回扣,宜以商业贿赂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医院里的院长、科室主任,利用公共权力谋私,则无疑应以受贿罪论处,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官员而不是医生。
总之,医生收受回扣到底该当何罪,应尽快定性,给出一个明确而统一的说法,不能再是道“多项选择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