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9月4日电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死亡职工补助金标准到底是多少?最近,广西区法制办在广西政府法制网(www.gx-law.gov.cn)全文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办法》,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标准为54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较现行有关规定增加了6个月。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办法》还对工伤认定的申请和中止程序作了规范。
据了解,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到去年底广西已有164.21万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全区工伤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但由于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信访、复议和诉讼案件。此外,一些用人单位不注重安全生产,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该《办法》不但拓宽了工伤保险人群的覆盖范围,还完善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和中止程序,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是一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政府立法。
(庞革平 费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