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市场报】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200余万元
安徽中绿老总一审获刑8年
市场报讯(正言 刑一 王春燕 记者 雷强) 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萍芳、周坤明、周坤朗、江振国依法公开宣判,周萍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周坤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周坤朗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江振国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1年4月16日,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在合肥注册成立安徽中绿公司,由华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萍芳任总经理,两人分别名义持有公司80%和20%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2003年4月7日,经北京中绿公司的同意,安徽中绿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吴某。2004年6月18日,在北京中绿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周萍芳私自将安徽中绿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萍芳。周坤明于2005年1月1日被安徽中绿公司聘任为部门经理,同年4月20日、6月30日又分别被该公司聘任为材供部副经理、物业办公室主任。6月26日周萍芳授权周坤明全权行使其法定代表人职权,同年8月1日,周坤朗担任安徽中绿公司中绿广场一期工程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安徽中绿公司管理。2003年3月,江振国被安徽中绿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
法院审理认为,周萍芳、周坤明、周坤朗、江振国作为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周萍芳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2024100元,数额巨大;周坤明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702863元,数额巨大;周坤朗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60554元,数额较大;江振国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38200元,数额较大,周萍芳、周坤明、周坤朗、江振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江振国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人民币25.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周坤明职务侵占及江振国挪用资金的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周坤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江振国一人犯数罪,应以数罪并罚。但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