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学历不低于本科特殊岗位可放宽
文职人员是按照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为确保这类人才的质量,《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文职人员的来源和条件作了明确。
《意见》规定,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应聘对象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但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其中,特别需要的可放宽到中专学历,但应报有审批权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核并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意见》还规定,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相关办法
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明确,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文职人员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属地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文职人员解聘后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文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聘用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已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聘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文职人员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文职人员住房保障执行当地事业单位人员标准
根据《军队文职人员住房保障办法》,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办法》规定,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自文职人员批准聘用当月,由聘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及其配偶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或本人聘用前在地方已享受全额住房补贴的,聘用单位不再计发住房补贴。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由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按照规定比例逐月缴纳。文职人员解聘后,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归集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住房公积金关系和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一并转移。
文职人员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聘用单位审查批准,由驻军牵头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联系协调解决房源。购房面积参照聘用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5类事项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军队聘用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5类事项: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政府关于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文职人员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事项、期限和费用,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追究办法等内容。聘用单位所在地没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可委托其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据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