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通讯员辛北)搬家公司员工在搬家过程中发生意外——将市民王先生家价值5000多元的真皮沙发划了一道很明显的口子。王先生要求搬家公司赔偿,而搬家公司却要求王先生找当时负责搬家的工人进行索赔,理由是公司与员工已有约定:在搬家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坏的,由搬家工人自行承担。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王先生的损失应由搬家公司承担。
据介绍,常州市民王先生的房子面临拆迁,他找到搬家公司搬家。没想到在搬家过程中发生意外,搬家公司的两名员工不慎将他家价值5000多元的真皮沙发损坏。王先生要求搬家公司赔偿,而搬家公司却称,公司在与那两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在搬家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坏的,由他们自行承担。搬家公司要王先生去找那两名员工索赔。昨日,无奈的王先生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
针对此事,该院检察官认为:此事涉及企业法人职工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那两名搬家公司的员工受搬家公司指派,从事搬运家具的活动,是一种履行职责的行为。二人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损坏家具,其行为具有过错,但由于意外是他们在为搬家公司履行搬家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搬家公司来承担。
至于搬家公司与那两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属于内部约定,只对劳资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搬家公司可以在公司内部依照该规定进行处理,但对外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