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 (贾晋璇 宋雪梅 王洋 王刚记者陈云朋)只因经营客运线路与同行产生矛盾,便纠集数十人结伙斗殴,致使多人受伤。昨天,道外区法院对这一聚众斗殴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案犯刘凤娟等9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2005年,从事个体运输的刘凤娟与他人因客运车辆经营问题产生矛盾,认为自己的生意受到影响,遂通过周围朋友纠集了一伙人欲与对方斗殴泄愤。当年10月11日7时许,刘凤娟引领其经营的黑L32970号大客车至位于香坊区公滨路的基隆港饭店门前,将包括被告人刘绍波、史海滨、王兵兵、李国庆、姜超凡、蒋某、郑某、邱某等在内的数十人拉至道外区承德街长途客运站。在车上,刘凤娟将事先准备的斗殴用的凶器和白手套发给了部分人员,并对他们说:“动手时往死里打,出了事我负责。”
在承德街与小水晶街交叉口处,刘绍波、史海滨等人见对方10多个人拿着铁管子、砍刀向他们走来,遂拿着事先准备的镐把等凶器下车与对方对打起来,造成多人受伤。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分别将包括刘凤娟在内的9名被告人捕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凤娟因经营客运线路与对方产生矛盾,为泄私愤,纠集包括被告人刘绍波、史海滨、王兵兵、李国庆、姜超凡等在内的数十人聚众斗殴,致使多人受伤,严重影响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蒋某、郑某、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姜超凡、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凤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刘绍波、史海滨、王兵兵有期徒刑4年;判处李国庆、姜超凡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判处蒋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邱某、郑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