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记者刘铁瑛)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市民健康,《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据悉,新《办法》就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废气化学品和电镀废液等危险废物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传染病人生活垃圾属危险废物
《办法》规定,医疗及相关科研教学、卫生防疫等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规定统一集中处置;禁止自行处置、转让或买卖。据规定,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性疾病隔离区(包括隔离单位、隔离居民楼或小区等)产生的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办法》规定,医疗单位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置于标有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医疗机构应建立严密的交接制度,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在转移的各个环节予以记录,防止遗失。
危险废物处置需收费
《办法》规定,不具备处置条件的产废单位,应当根据就近处置的原则将危险废物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具备处置条件的产废单位,应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理。
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
鉴于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都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环境意识和守法意识差而发生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并对本单位危险物的环境安全负责。
据悉,《办法》还对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消除、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或者未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预防,或未按规定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双罚制”,即不仅对违法的单位设定了处罚,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