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昨日我市出台调整工伤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政策,每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9%。
本次调整时间为今年7月1日,调整范围是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6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介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6年6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9%。调整后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伤残津贴:一级748元/月、二级707元/月、三级665元/月、四级624元/月、五级582元/月、六级499元/月;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1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33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的41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49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记者 李伟 邓全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