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秦芳芳记者万兴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涉嫌骗保的赵女士一家四口返还海淀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金34360元、粮油帮困金5120元(本报曾作报道)。
2001年2月16日,赵女士一家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海淀区民政局提交了海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申请书。 该局2001年3月12日予以审批,从2001年4月开始按月补助其一家4人低保金和粮油帮困金。2003年11月和2005年4月,该局分别接到两个匿名举报,称赵女士夫妇有手机,且有多处经济来源,有骗保行为。经该局调查及向赵女士夫妇核实,在2005年8月23日,赵女士给该局写下了悔过信及退还低保金计划。但是,赵女士一家虽然给海淀区民政局写下了还款计划,至今还有最低生活保障金34360元、粮油帮困金5120元未退还,故该局将赵女士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一家退还2001年4月至2003年11月间,向其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34360元,退还从2001年4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向其发放的粮油帮困金5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只有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下,才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女士等四被告隐瞒了自身真实情况,在并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取得了海淀区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及粮油补助,其行为系违法行为。海淀区民政局在接到举报、查明基本情况后,通知四被告将上述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四被告同意返还上述款项,但至今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海淀区民政局的合法权益。故海淀区民政局起诉要求四被告返还不当收益,具有法律依据,法院支持。被告赵女士一家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故缺席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