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合乎情理质疑:亵渎法律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处罚?这原本并非热点问题,但因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的一次研讨会和一个会议纪要,使得这一问题引发激烈的反响。
7月18日,上海市高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 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既然依法认定是受贿犯罪,又“酌情从宽处罚”合不合法?
正方
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考虑
当然老百姓可能不会满意
“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考虑,当然老百姓可能不会满意,认为这是给他们减轻罪责。”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上海出台的《纪要》应该称为一种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算是一种政策上的调整,在处罚时达到宽严相济。目前,我们对受贿罪的界定是刚性的,数额就是唯一标准,5000元是个坎,跨越了就是受贿罪。当然受贿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定罪。
在国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形势下,上海出台的这个《纪要》,是否会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产生抵触?
卢建平说,这要分开来看:“从形式上看,确实有抵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样更便于掌握尺度,符合法律精神。对过于刚性的法律,具有调整的作用。该严的严,该宽的宽。”
反方
把受贿物交出来就不算犯罪
显然从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曹子丹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
“有人认为,把受贿的财物交出来了,就不算犯罪,显然从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但在处罚轻重上可以予以考虑。”曹教授举例说,小偷偷人家的东西,然后又送回去,可以考虑对他从轻处罚,但是盗窃罪已经定性。
案例分析
安徽肖作新受贿1900多万
钱没有动用最后判了无期
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受贿1900多万元,没有动用,最后判了个无期,这和贪污几千万全部挥霍了,性质有区别。所以,肖被判无期应该是比较公允的。假如被他挥霍了,那么判死缓甚至死刑都不为过。肖作新没被判死刑的原因,卢建平分析可能是因为他受贿的钱还在。
有些时候受贿是一种无奈
这种被迫受贿应从轻处罚
据报道,合肥某三甲医院一位医生,多年来无法拒绝患者的红包,便以匿名的方式全部汇给了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学生读书。卢建平指出,这种被迫受贿的现象应该从轻处罚。
“有些时候受贿是一种无奈。”卢建平说,“一个班子,人家都收了,你一个人不收能行吗?比如一把手说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辞了。”这种情况属于轻的,而有些时候受贿具有强迫性,你不收还可能遭到威胁。“假如金额很大,你不收,他们会用匿名电话警告你,‘你不收是不是想把我们都弄进去?有一天事情败露了,你想作证人?’”
针对这种情形,卢建平的意见是,确实属于被迫受贿,最后在定罪量刑时,应该给予考虑,从轻处罚。
质疑
会不会导致以公务的名义而主动受贿?
上海《纪要》的出台,会不会导致一些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务和公益的名义而主动受贿呢?
卢建平表示,不管什么目的,收取他人的财物就是受贿,超过5000元就可以定为受贿罪。即使全部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只能在量刑时减轻处罚。所以,不大可能出现主动受贿增多的现象。
听到风声后赶紧用于公务也从宽?
如果某官员贪污了10万元,听到风声后赶紧用于公务支出,是否也可在定罪时从宽处罚?
卢建平说,假如有证据证明他是在事情败露,司法即将介入调查,紧急处置这笔钱,那么罪责就不应该减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官员将受贿的钱,名义上用于公务,却开了发票又到单位报销了,这样,受贿罪就变成贪污罪了。
随意“造法”是对现有法律的亵渎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尽管上海的《纪要》具有一定前瞻性,但是仍然有不少人提出质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无论是检察官起诉案件,还是法官判案都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执行,随意“造法”是对现有法律的亵渎。
(法制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