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5日电新学期开始恰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该法中“免收学费、杂费”、“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等规定成为学生和家长关注的焦点问题。新规定在哈市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如何落实规定均衡地发展教育?4日,记者就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采访了哈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负责人。
9月1日开始施行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记者:家长们反映,新学期开始,哈市中小学校为什么仍按照“一费制”收费?
哈市教育局财务处负责人:目前,哈市中小学按照2004年教育部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来收费。“一费制”收取的费用包括杂费和课本费,其中,杂费含有取暖费和信息教育费。按照新《义务教育法》总则规定,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但该法附则还规定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教育主管部门还没有接到国务院下发的具体规定,因此,哈市仍按照“一费制”标准收费。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教育部规定,到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哈市的中小学和全国一样已经免收了学费,农村中小学明年将免收杂费。
由于国家在城市实施“免收杂费”的具体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哈市目前也无相应的时间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规定,受到了家长们的欢迎。
记者:许多家长抱怨,近年来,政府允许部分公立优质学校改制,实行民办公助。即政府投入硬件、师资以及学校声誉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允许学校提高收费水平。这些崛起的“校中校”借着“名校”的幌子,收取高额费用,不但弱化了教育的公益性,人为地制造了教育的不公平,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教育差距。家长们担心,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否可以彻底消除“校中校”,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
哈市教育局规划处负责人:按照2001年国家下发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除国家机关外,公办学校、团体、个人均可以参与办学。但这些公办学校办的民办学校必须与公办学校相分离,有独立的校舍、独立的教育教学等,不准“一个学校挂两块牌子”。社会上所说的“校中校”实际就是指“一个学校挂两块牌子的学校。”截至目前,哈市已经完全清理了“校中校”,现存的60余家“民办公助校”是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的。
他还表示,目前哈市“校中校”只存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规定,从今年起,高中“校中校”招生每年递减10%。
这位负责人称,从今年开始,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新的“民办公助校”,对现有的学校将进一步规范。从明年开始,对规模小的“民办公助校”进行合并,实施资源整合,避免教育资源浪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对择校问题也作出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记者:很多家长花钱把孩子送入“重点校”的现象在哈尔滨也很普遍,家长们比较关注,新《义务教育法》能否解开“择校”困局?
哈市教育局规划处负责人:哈市目前不存在“择校”问题了。国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就近原则”入学,哈市教育行政部门已经照此实施。目前,家长花钱上的“重点校”都不是公办学校,而是“民办公助学校”。举例说,不在校区的学生家长不管花多少钱,都上不了公办的继红小学,但能上由继红校参与办学的民办公助学校——新苗小学。
这位负责人称:“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规范管理,哈市的‘重点班’也不复存在了。”现在哈市中小学新生分班是抽签决定的。学校先将学生分班,然后再将老师分组,每班派一名家长代表抽签决定由哪一组老师任教。这种方法公平、公正,彻底消除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之分。目前,学生家长经常将有某领导家孩子、某老师家孩子所在的班级或者“条子班”认定为“重点班”,其实并非如此,这些孩子所在的班级也很可能抽不到所谓的“好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