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周士君(河南 公务员)
日前,在广州荔湾区金宇花园又上演了一幕示众闹剧,3名行窃被抓的盗窃嫌疑人,身边放着“入屋盗窃嫌疑人”纸牌,被勒令蹲下示众达6个小时,之后才移送到警察手中。 面对如此违法示众,业主竟大呼“解恨”。(9月4日《信息时报》)
直到今天,活跃在国人潜意识中的示众情结依旧浓稠难解,无论是对那些忤逆贼子之辈,还是鸡鸣狗盗之徒,抑或是奸夫淫妇之人,人们除了自行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怒骂之,毒揍之,便是捆绑之,示众之。在法治不健全的荒诞年月,这种行为流行或情有可原,可如今有可供操作的法律法条在,此番违法示众的恶习,为何依旧屡犯难改呢?
从法理角度审视,无论公权还是私权主导的示众行为,都是一种“暴力文化”展示,更乃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勒令嫌疑人示众,实际上是一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不法举措。即便是对已被宣判的罪犯,《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46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这就是说,即便是拥有执法资格的公权力,即便是对业已宣判的罪犯,示众行为仍意味着违法,更何况是没有执法权的业主,更何况被示众的是盗窃嫌疑人呢?所以,广州荔湾区金宇花园的业主a们让疑犯示众,其心情不难理解,但其行为却有悖法治精神,属一种“以暴易暴”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违法示众的闹剧之所以屡屡上演,除示众情结作为“暴力文化”的元素对国人影响良久外,关键是一些执法机关在违法示众上起到了恶性示范作用。比如屡禁不止的由公权主导的“公开宣判大会”,便是一种典型的违法示众行为。可在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下发过《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可自禁令发出直到今天,已近二十年过去,又有几个主导违法示众者被追究了责任?非但没有受到责任追究,许多违法示众行为还在“解恨”的浓稠情绪中赢得了片片掌声呢!
“以暴易暴”一直是国人平息犯罪的惯用手段,而其对暴力变本加厉的实施和漫无边际的张扬,只能让我们距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越发地渐行渐远。因为通过暴力永远无法实现人间真正的正义,相反,还极易令我们陷入到一个由暴力主导的法治陷阱而不能自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