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9月4日专电(记者徐旭忠付杉杉)在二手房转让中,对于未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重庆市有关部门将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今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要求从8月1日开始,二手房交易按差额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未提供发票(包括购房凭证、装修发票、契税票)等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至3%的幅度内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此,重庆市地税部门将无发票等原值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二手房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1%,即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1%。
除实行核定征税外,重庆市还明确了查实征收方式,即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实行查实征收。实行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审核资料,待审批后办理纳税手续。查实征收方式为: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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