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郜征)淮南市兴达实业总公司(以下称兴达公司)股东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以及毛集中心社居委之间因为企业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公司总经理被社居委下文罢免。为此,该公司股东联名将毛集镇政府及毛集镇中心社居委告上法庭(本报今年2月曾报道)。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双方上诉。昨日上午8:30,该案二审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争论激烈,庭后三方均不同意调解,案件当庭未宣判。
兴达公司前身是毛集镇轮窑厂,原由毛集公社于1978年兴建,由于经营不善,1983年朱咸来等数十人成立联合体,其中6户每人出资2000元,并贷款3万元承包了该厂。1989年,朱咸来等人申请设立凤台县毛集建材总厂,注册资金60万元。1991年又更名为淮南市兴达实业总公司,注册资金为75万元。1992年,兴达公司又将注册资金增加到190余万元。
2004年7月13日,淮南市毛集区工委、区管委以第10期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兴达公司为村办集体企业。去年10月5日,毛集镇中心社居委下达了“关于免去沈多认淮南市兴达实业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通知”。为此,朱咸来等人认为自己享有兴达公司财产所有权,社居委直接下文罢免沈多认违反法律,联名将毛集镇中心社居委及毛集镇政府告上法庭。
今年5月18日,淮南市中院判决毛集镇轮窑厂资产属于毛集镇政府所有,兴达公司其他资产属于朱咸来等人及中心社居委共同所有。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
昨日庭审,三方就企业产权归属及毛集镇和中心社居委是否真正出资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毛集镇政府认为,兴达公司占用的土地等说明镇政府出资参与了兴达公司的投资,并且当庭出示了毛集镇政府几年的资产报告。但股东方认为,报告记录了毛集镇政府的每一笔支出,但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和记录对兴达公司的任何投资。同时,对于土地问题,相关补偿款早已下发到村民手中,公司用地是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向村民取得,不能作为社居委出资。关于企业性质,镇政府坚持认为是集体企业,股东方认为,验资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是假集体、真农民股份制企业,企业出资方式为入股和承包经营利益的积累组成。1991年洪水将当时的窑厂冲毁,是众股东筹资重建,镇政府却没有出资。按照国家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司应属股东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