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财政局获悉,为提高社区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增强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日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天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明政府将更多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责任,让居民在社区享受更加有效、便捷、实惠的基本医疗服务。
据了解,本市将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量、规模和布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和条件。政府举办的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服务机构,可申请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区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主要责任,按社区服务人均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自2007年起,本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筹资标准由5万元/万人口提高到10万元/万人口,有条件的区县可提高本级补助标准,拓展相应服务项目。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城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意见》强调,依法对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卫生、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监督考核评价后予以核拨。政府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上给予适当补助。另外,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也给予适当补助。
明年建立社区公共卫生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考核情况按季集中预付和结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出监管力度,对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及个人严肃查处。记者严宏伟通讯员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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