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西安市工商局采访时看到这样一组数字: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8287件,其中立案4275件,罚没入库1667.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64.6万元,增幅达107.6%,端窝挖点147个,是前两年的2至3倍,其中食品案件占到六成以上。
尽管这个结果说明了工商执法部门加大了执法惩戒力度,但更让人焦虑的是:为啥制假造假越打越猖獗,百姓何时不再为“餐桌安全”忧心?
食品安全隐忧无处不在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各级政府都把“食品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食品卫生与安全涉及领域广、环节多,食品安全仍存在许多问题。
加工环节,无证照生产经营普遍存在。案例:工商莲湖分局执法人员今年6月在汉城北路巡查暗访时发现,一家院子内污水横流,苍蝇乱飞,水桶里飘出阵阵恶臭,有人正在朝瓶里灌装“可乐”,而另一房间里的搅拌机里正用自来水兑香精生产“可乐”,并当场查封了已经生产好的苹果、甜橙饮料万余瓶及上万个商标。经查证,这是一个典型的地下黑作坊,无任何生产经营手续。
据悉,这种无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介绍,目前全市约有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3200余家,其中7人以上、有固定生产场所、有一定工艺、设备及设施的企业只有836家,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仅42家。而现做现卖,流动性强的前店后厂、小作坊达2300余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占到70%,无食品质量出厂检验能力的达到80%。由于小作坊、黑作坊多,且流动性、隐蔽性很强,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最大隐患。
流通环节,“三假”屡禁不止。案例:前不久,西安工商双生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城郊一居民住宅的仓库内有人正在偷偷涂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产自各地的麻辣熏鱼、烤鱼片、武陵鱼及辣鸡爪等食品,都被涂改了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即查扣了当事商户的营业执照和上百箱涉嫌被更改过“生日”的问题食品。据这家食品仓库负责人赵某交待,涂改快要到期的食品生产日期,目的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对于钢印打的生产日期,涂抹不掉,就从封口机上一过,钢印的日期也就看不出来了。
据执法人员介绍,在流通环节,一些食品销售单位和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假包装、假商标、假标识(三假)时有发生,违禁使用化学品、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卫生理化指标超标等,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月20日,我省召开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综合发布会,对上半年全省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通报:省内豆制品、面筋食品类、儿童食品的抽查合格率不足两成。全省食品安全虽然总体可控,但问题依然严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为此发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上半年,有关权威部门对西安市12个主要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结果发现,水发鱿鱼、海参的pH值、甲醛严重超标,合格率仅为20%和40%,其中甲醛超标最高达62倍;海带丝中的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最高超标为800倍和733倍。
目前西安城六区有豆制品企业600多家,但有证照的还不到100家,小作坊、黑作坊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较大。
隐忧暴露监管缺位
透过上述暴露出的问题,不难看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一些食品企业诚信缺乏,加之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了现有法律、法规、标准难以全面有效执行,一些区域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制假售假、伪劣食品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表现尤为突出。
其实,在加强食品安全方面,各级政府已陆续出台了不少重大举措,如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全面推进实施农业标准化工作,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饲料认证产品。在加工环节,逐级建立起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加强食品质量动态监管,以日常巡查、回访检查、定期抽查为重点,落实“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措施,减少了监管盲区。在流通环节,实行了食品市场监管问责制,推行了食品市场准入制,完善了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立了“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体系。在消费环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
但食品安全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监管链条长、环节多、牵涉面广,而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职能不一,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多头管理有时候反而会造成监管上的真空。拿农产品来说,从农田到餐桌要经历七八个部门监管,农业、畜牧、水产部门监管源头生产,质监部门管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多头管理,难免管理脱节,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发挥,有时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
另外,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检验检测体系滞后。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之间的标准存在着交叉、矛盾、重复,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食品检测机构从属于不同监管部门,检测资源整合度不高,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同时,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如《食品卫生法》对为假冒伪劣食品生产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是否予以处罚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过于狭窄,内容比较单薄,缺乏前瞻性;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内容不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造成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与现行的经济生活水平不相适应。对于违法者所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处罚金额显得微不足道。加之综合执法监管还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对违法者形不成震慑威力。
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滞后,企业信用严重缺失。广大群众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有限,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众之间缺少及时的信息交流,造成了公众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困惑和行政管理部门威信的下降。
(本报记者 王向华 通讯员 白树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