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法《研讨会纪要》这一规定引发激烈反响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原来并非热点问题,但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的一次研讨会和一个会议纪要,却使这一问题引发激烈反响。
近日,上海高院刑二庭、上海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 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酌情从宽处罚。
有评论认为,商业贿赂是典型的犯罪行为,将贿款用于公务活动,即便可认定,但从法理上看,也不可作出“从宽处罚”的基本判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既然依法认定受贿犯罪,给予“酌情从宽处罚”,到底合不合法?
甄别:量刑宽松不影响定罪
“上海这样做,我倒觉得是一种科学的做法。”北京师大刑事法律科研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上海出台的纪要应称为是一种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算是一种政策上的调整,在处罚时达到宽严相济。
在国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形势下,上海出台的这个纪要,是否会与国家现行的法律产生抵触?卢建平说,这要分开来看:“从形式上看确实有抵触。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更便于掌握尺度,符合法律精神。对过于刚性的法律,具有调整作用。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卢建平认为,只要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案发或被检举前退还行贿人的,可从宽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曹子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有人认为,把受贿的财物交出来了,就不算犯罪,显然从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但在处罚轻重上可予以考虑。”曹教授举例说,小偷偷人家的东西,然后又送回去,可以考虑对他从轻处罚,但盗窃罪已定性。
对贪官污吏要严惩不贷,这是一贯的政策。但受贿来的钱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司法机关从宽处罚,“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当然老百姓可能不会满意,认为这是给他们减轻罪责。”卢建平说。
影响:主动受贿会否增多?
上海纪要的出台,会不会导致一些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务和公益的名义而主动受贿呢?卢建平表示,不管什么目的,收取他人的财物就是受贿。即使全部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只能在量刑时减轻处罚。所以,不大可能出现主动受贿增多的现象。
有一种情况不同,比如某官员贪污10万元,听到风声后赶紧用于公务支出,是否也可在定罪时从宽处罚?对此,卢建平回答说,这种情况就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考虑。假如有证据证明他是在事情败露,司法即将介入调查,紧急处置这笔钱,那么罪责就不应减轻。需要注意的是,官员将受贿的钱,名义上用于公务,却开了发票又到单位报销了,这样,受贿罪就变成贪污罪了。
释疑:被迫受贿应减轻处罚
合肥某三甲医院一位医生,多年来无法拒绝患者的红包,便以匿名方式全部汇给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学生读书。卢建平指出,这种被迫受贿的现象应从轻处罚。
被迫受贿也是一些窝案形成的重要原因,案发后,对被迫受贿者,也可考虑从轻处罚。“有时受贿是一种无奈,”卢建平说,“一个班子,人家都收了,你一个人不收能行吗?比如一把手说每人一份你就不要推辞了。”这种情况属于轻的,而有时受贿具有强迫性,你不收还可能遭到威胁。“假如金额很大,你不收,他们会用匿名电话警告你,‘你不收是不是想把我们都弄进去?有一天事情败露了,你想作证人?’”
据法制早报(短信代码:42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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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湖南两案一波三折
7月27日,缓刑期内的湖南新田县原教育局长文建茂再次被逮捕。作出再审决定的是湖南省高院,同日被捕的还有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两案共同特征是,二人均先贪后捐并以此折减受贿款,并因此获得缓刑。两人再次被捕的直接原因在于,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
减除捐款教育局长改为缓刑
2004年9月,身为教育局长的文建茂称:“我向来清正廉洁,不赌博,不打牌。”3天后,他因受贿事发被“双规”。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刑事庭一审判决,认定文建茂受贿109300元,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3月后,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00元,且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受贿款不能减除的理由是:“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在二审判决中,则将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的34000元扣除,认定“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贿款扶贫副市长也获缓刑
因先贪后捐,文建茂受贿案再审并非孤例。7月中旬,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收到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要求再审余斌案。
曾被媒体关注的“以捐抵贿副市长”余斌案早于文建茂案,检方提起公诉时的金额是225000元,余斌称其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00元已用于公务开支及扶贫等。最后,法院判决认定95000元属于受贿,余斌获缓刑。
余斌案原公诉人之一韩晓雷表示,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和扶贫一说,余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仅提过一次,“余斌当时并没有将所谓154700元用于公务支出、扶贫等讲清楚。”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