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潘树华 商报记者 曾璐报道
各高等院校已陆续开学,高校食堂、高校学生公寓生意非常红火。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高校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
江苏商报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校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能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如果高校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则不能免税,将按规定照常缴税;如果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等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搞其他经营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13版《舆情》)
(编辑 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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