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买卖楼号案塘沽法院日前宣判曹宝艳
新报讯见习记者曹宝艳买卖楼号似乎是市民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李某就因首付款迟到了三天,自己心仪的楼号就再次易主了,然而,诉至法院却没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日前,塘沽法院审理了首例由于买卖楼号而引发争议的案件。
2005年12月,李某在塘沽某房地产中介卖A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于当月15日在该中介买下张某B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三方签订合同,约定在2006年3月30日前,中介公司将A楼房款14万元给李某来交付张某B楼的房款。但中介未在此日期之前将A楼的房款给李某,同时李某也无法提供给张某B楼的首付款了。三天后,中介公司提出能给付张某房款时,张某表示三方签订合同买卖的房屋,实际只是一个期房楼号。他多次要求李某付款,但李某一再推托。所以张某提出按合同约定李某和中介公司已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但中介公司不同意付违约金。所以张某决定不卖B楼了,并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B楼房号卖与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张某所出售的B楼实际上只是一个期房的楼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明,又无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得转让范围。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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