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龙辉 通讯员胡思进刘建华实习生李富宁)为便于销售,江西某制药厂药品代理何某随意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并编造虚假语言做广告,前日,市工商局象山分局对何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今年7月中旬,何某为使其代理的药品“茶色素胶囊”便于销售,未经委托其代理销售的江西某制药公司的同意,擅自印刷了1000份印刷品广告,并雇人在桂林街头散发。 这些广告采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了国家领导人对该药品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的内容。8月17日,象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了这些违法广告传单。据查,截至当时,何某已雇人在街头散发了违法广告700多份。
象山工商分局认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规定,以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分局对何某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